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首问负责制

发布日期: 2011-08-24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登记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咨询、办理登记事项时,首位接洽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办事人留下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办事人。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系统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六、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七、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得推诿扯皮。   八、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流程,明确自身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