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0-12-2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和专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安全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安全工作任务、指标及考核目标并进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发布安全生产公告。
   (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配合上级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对应急救援网络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协管员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协调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与其合署) 
  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综合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科技培训处与其合署)
   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及持证上岗情况;负责对各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资金;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按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协管员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市级)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对应急救援网络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相关工作。
    (六)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与其合署)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督察、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审查煤矿安全技措、技改项目设计并申报资金计划,指导、监督技措专项费用和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指导煤矿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防治重大安全事故;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指导煤炭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活动;履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鉴定及开采设计等监管职责;收集、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负责组织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七)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建筑、水务、邮政、电信、林业、军工(含民爆)、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负责组织查处相关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备案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